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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三家煤矿连发事故无人问津 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屡禁不

时间: 2021-12-23 15:42 来源: 未知 作者: 鹏飞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山西晋城:三家煤矿连发事故无人问津   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屡禁不止
 
    安全是所有煤炭企业的重中之重,是所有煤矿企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做优做精的主旋律。
    即将过去的2021年,在优质无烟煤产地——晋城,却发生了多起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均存在企业刻意隐瞒不报,逃避责任的现象。这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矿工的人身死亡、家庭的支离破碎,更引发了人民群众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质疑,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疑,对建设平安祥和社会的担忧。
    晋城市的煤炭资源储量大,品质优,享誉全国。全市含煤面积占总面积的49%,无烟煤探明储量为273亿吨,占全国的1/4多,山西的1/2多。无烟煤年产量8000万吨左右,占全国总产量的近50%。优质的煤炭资源,使得晋城成为一座典型的矿业资源型城市,煤炭及煤炭周边产业就业人数一度超过10万人。尽管近年来山西省着力推动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走进晋城市,依旧可以看到大大小小的煤炭企业鳞次栉比,处处可见。由此带来的,还有频繁出现的安全事故。
    2021年7月,晋城市最大的国家大型一类企业之一,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阳煤矿发生一起瞒报矿难。死者林志红是晋城市泽州县柳树口镇东渠村人,五十岁,在大阳矿上工作20多年。其70多岁的父母自林志红出事后,只好跟随自己的女儿生活。而兰花集团是被列入山西省"十一·五"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第二方阵,年销售收入超百亿的重点煤化工企业,综合实力跻身“全国煤炭行业效益十佳企业”、“全国煤炭工业企业100强”、“全国化工企业500强”,“全国化肥企业100强”,“山西省工业企业30强”,并先后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山西省优秀企业”“山西省结构调整先进企业”“晋城市优秀企业”等多项荣誉。
 
      2021 年 8 月 5 日, 晋城市高平科兴能源牛山煤业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 死亡一人。死者裴海涛, 49 岁, 高平市原村乡常庄村人。其家中上有80多岁的父母,下有一儿一女,儿子待业在家,女儿还在读高中,沉重的生活负担都压在了妻子一人的肩上。而科兴能源集团是晋城市高平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高平市市长原健曾在该企业调研时强调,“开发区是高平的未来,科兴集团是高平的现在。不抓住开发区,高平的未来就没有希望;不抓住科兴集团,高平的现在就没有动力。”
 
2021年7月11日,晋城市泽州县天泰岳南煤矿在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名叫吕晋刚,46岁,家住泽州县下村镇大南庄村,在井下被电击致死。吕晋刚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在读研究生,一个刚刚参加工作。这家山西泽州天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7月16日,是以国家、省、市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为依据,由泽州县人民政府出资成立的地方国有独资企业,是集煤炭生产、机械制造、旅游开发等产业为一体的中型集团公司。下有天泰锦辰煤业、坤达煤业、岳南煤业、西陈庄煤业等多个煤矿。
 
 
    媒体调查中,在三位死者的长期居住地,事故均得到当地百姓的证实。而与三家企业进行沟通时,相关人员出奇一致地表示不知道本企业有安全事故发生。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则以不表态、不应答的姿态面对媒体求证。孰真孰假,大家心中自有分晓。
    逝者已矣 生者如斯。倒在血泊中的死者用生命向世人敲响了安全的警钟,同时也成为世人对生命、对企业、对社会深度思考的索引。
    一、12月16日下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召开全国视频会议部署扎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重大矿山事故,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对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要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晋城市三家国有企业煤矿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接连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均被隐瞒、压制。
    人民公仆公心为民。晋城市政府、晋城市应急管理局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安全生产发展中,应站在什么位置,应以什么样的姿态面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在群众利益与企业利益的面前,政府机构应有什么样的立场?至少,在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应走什么样的流程,应履行什么样的规范程序,应依据什么样的规章条款,应如何向群众反馈事情的真相?三家相关企业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均以回避的态度面对事故的发生,其背后是否有某种利益链条或者“保护伞”的存在?
    二、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和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上报,瞒报谎报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带给我们的是警示,是反省,更应是改进、完善,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企业在持续的发展中避免同类的错误,举一反三,杜绝再一次悲惨事件的发生。隐瞒、压制,从企业眼下的利益来看,是减少了因整改、整顿带来的短期的经济损失,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却失去了制度、设施、流程、人员等多方面的教育和完善,失去了职工群众更安心、更踏实的幸福经济,企业发展更安全、更和谐的持续经济,是该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还是积极进行整改、完善?取舍自在人心!
    三、群众是善良的,生命是无辜的,前者用惨痛代价警示后人,安全生产,安全操作。但是,真正落实的过程中,需要企业组织、实施、落实。事故发生后,企业是将精力放在隐瞒不报上,还是放在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中?
    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刻思考,并在企业可持续发展中闭环递进的,当下,全国掀起上下关注安全、重视安全的热潮,希望各级政府、机构、企业能够自我觉察,提升,将群众的生命安全,企业的生产安全、社会的发展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共同创建和谐、平安社会。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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