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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狂犬疫苗致残事件信访四十余年无人管?

时间: 2021-07-30 10:14 来源: 未知 作者: 大山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吉林省四平市狂犬疫苗致残事件信访四十余年无人管?
 
 
    医疗事故腐败问题,不仅破坏行业风气,而且侵蚀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阻碍深化医改、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顽症之一,必须严厉惩治。从查处的案件看,医疗领域腐败涉及药品、医院基建、医保资金等方方面面,手段也五花八门。医疗事故导致受害人终身残疾,信访40余年至今都杳无音信。有些部门拿着国家的俸禄,不给老百姓办实事。无视国家政策。
    我叫钟岩是1978年15岁时在四平市医院注射防疫站提供的狂犬疫苗造成终身伤残.近40余年来我不断上访、以及投诉反映当年被伤害的事实,希望事情得以妥善解决,一直游走于四平市卫健委的敷衍、推诿之中,然而事情始终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没有完整的得以解决。对于四平市卫健委在6月23日出具的推卸责任、百般狡辩答复更是深恶痛绝,提出以下质疑:

  • 关于四平市卫健委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答复中四平市卫健委依据第434号国务院令认定“费用应该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取苗单位四平地区地市合并前的“四平市卫生防疫站。自1978年合并两次,原始票据早已销毁,当时付苗、进苗情况已无法查清,钟岩也提不出取苗、注射疫苗的任何凭证,我委无法组织疫苗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及提供疫苗来源等原始凭据。”根据《疫苗管理法》应该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卫生不明对疫苗接种异常反映没有补偿责任和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行政责任我事故当年的四平市卫生防疫站撤并,我只能找其上级管理单位,四平市卫健委就是主管部门、更是承担事故的主体。而所谓的时隔多年、提不出取苗注射疫苗的任何凭证是卫计委长期拖延不办、不解决、不处理导致的结果,其结果不应由我来承担,更不是不受理的理由。何况当年我的父亲也一直在找,是当年恶意拖延的结果,是四平卫生防疫站的过错,现应为自己的败行担责。
    另外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过错推定原则,我只需要承担导致结果的举证责任,医疗单位应该对自己的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医疗单位要证明当年的疫苗没有问题、医疗方没有过错,而至今从未提供相关证明。至于疫苗赔偿问题,是四平市卫生防疫站从企业购进疫苗,其应该对疫苗的安全性、可靠性进行把关、审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作为消费者有权选择赔偿主体、向出售方追讨赔偿,而防疫站可以再向生产企业方追偿。按照《侵权责任法》当年的卫生防疫站也应是赔偿的主体,故四平市卫健委要我向疫苗生产企业追偿没有法律依据。我因注射疫苗而致残是不争的事实,四平市卫健委百般抵赖、推卸责任明显有违事实,不成立。
    二,关于信访事项终结问题:《合同法》54条规定在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均可撤销、无效。2008年给控告人发放14万救助款时,正是控告人生活坠入底谷、身体亟待医治的时期,这时候的一分钱都可以让控告人得到不一样的改变。我多年走访,无法正常工作养家,长期吃药,寻医治病,妻子离异,上有老下有小,还要还治病落下的债,这样的情况下申诉人还有选择的余地吗?由于伤残对申诉人造成的伤害毁了申诉人的一生,卫健委数次以杯水车薪的14万元的“救助款”来说事、将逼迫下签写的“保证书”作为结案的依据,这样结果公平吗、成立吗、人道吗?
    三、寻求保障性工作是申诉人最基本的权利:2008年给予救助只是安排做社区公益性质的残疾协助员,工资也是1500多元的最低的生活保障工资,最基本的生活都勉强维持,每个月1000多元的药钱更是使我生活异常艰难。多年来孩子的抚养费从未及时支付,对孩子的亏欠更是作为一名父亲心中无法启齿的痛。我为了生活有质量、将来生活有保障,提出“事业编制”这样的诉求过分吗?这些又能偿还、弥补一个完整的人生吗?我的诉求何过之有?
    四平市卫计委正是《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怎么就成了答复中所说的“不属于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呢?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在制度层面为公民设计的权利私力救济形式,不应被随意拿来亵渎、践踏,不负责、不担当回复。望领导主持公道,我翘首企盼、不胜感激!
    本网会持续关注此事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积极从调查到处理再到解决,能够还受害者满意的答复,后续将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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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人:钟岩
住  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现站前街)。
日  期:2021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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