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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常村煤矿井下发生死亡事故瞒报无人追责

时间: 2019-07-31 09:50 来源: 未知 作者: jxp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潞安常村煤矿井下发生死亡事故瞒报无人追责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和组织机构建设,并对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给予严厉处罚。然而,在滚滚而来的巨额利润面前,企业把“安全”二字早已抛在九霄云外,致使安全事故频发。而瞒报谎报矿难则等同于埋下安全隐患,因为事故原因没有及时查清,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所以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不断加大,发生更大安全事故的几率也在不断增大!
        2019年,山西省长治市潞安集团常村煤矿,由于该矿在生产工作中的失误对矿井事故地段(皮带巷)没有采取充分支护措施,造成当场2人死亡的矿井安全死亡事故。当时正在井下生产的2名工人,随着一声轰隆声响家住常村矿社区的葛云启和住在外包工宿舍的工人胡朝富被活活砸死。
        事故发生后,常村煤矿的矿长、书记、包括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想到的并不是及时上报,而是采取了瞒报的行为,并对死亡家属给予高额赔偿(赔偿金高达300多万)加以封口。并对在场的工人警告、威胁以便更好保守瞒报事实。
        据知情人反映,这次事故不仅仅死亡了2名工友,还有重伤的工友们;井下现场早已被领导下令处理的干干净净,早就处理、破坏了现场,但是也没有更好的做什么安全防护;知情人还爆料,该矿已经不是第一次这样做了,2018年井下就不止一次出现矿难事故,以前都是这样瞒报矿难、巨额赔偿、破坏出事现场……
        事故发生后并没有任何人承担任何的责任,是上一级煤炭安监部门和该矿领导都在装聋作哑,还是真的不知道事情内幕,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关于瞒报处理的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之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矿井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根据《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六章第1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看着一个个矿工的生命在瞬间陨落,看着死者家属悲痛欲绝的表情,我们不禁要问:本来可以避免的安全事故,为何接连不断的发生?究竟谁该为这些死去的矿工负责?瞒报已然存在,生产还未停止,但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已经与世长辞,他们的生命如何挽的回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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