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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到底是“救人”还是“杀人”为何频频发生医疗纠纷

时间: 2014-11-12 15:28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医生:到底是“救人”还是“杀人”为何频频发生医疗纠纷

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新生儿的降生都伴随着巨大的喜悦。可渭南市临渭区的张先生告诉我们,他的孩子降生了,欢喜之后全家人却面临着巨大的悲恸,因为他的妻子在生完孩子后不幸身亡,而事发之后他又在医生办公室看到了令他震惊的一幕。 
张先生表示,得知妻子不幸身亡的消息后,他和家人向院方提出了封存病例的要求,自己也去了医生办公室,可在这里他却看到震惊的一幕。张先生说:“(医生)他告诉我们说,这个病历现在病案室已经提走了,已经封了,我这里没有,我说好吧,你这里没有的话我在这看着对吧,我不让你动这里的东西,我不让你动我媳妇的资料对吧,就在这个时候他(医生)站起来之后就是说整理他的资料么,突然间拿了有一叠资料么就想往出走,我给我姐说你给我把这个人拦住,你拿的什么东西吗,你让我看一下。”
  张先生:“然后他往前面走就一边撕,我上去拼抢,医院两个保安把我从外面抱住,我跟他在一起拼抢。”
  张先生:“他撕的是病历,有四五张,被他撕碎了我上去抢到手里的时候已经成碎的了,就在这里面。”
   随后,张先生家人将众多纸质残片进行拼合,拼合出了两份单子的名称,一份为手术知情同意书,一份为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新化网11月12日 陕西产妇身亡家属称医生撕毁病历卫生部门介入)
在医学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医疗事故的发生几乎与医学的发展同步,医疗纠纷也日益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医院的经营性不断加强,按医政部门有关规定,医院一旦被鉴定出了医疗责任事故,就要降等级,因而影响收费标准。医患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医院对患者负有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有向患者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的义务,而患者则有如实回答医生询问,遵守医疗规划,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的义务就是患者的权利,患者的义务就是医院的权利,谁违约谁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医院与患者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横向民事关系或私法关系。  
      另一观点则否认医院与患者之间是平等主体的私法关系,而认为医院从事的是救死扶伤的公益性很强的事业,因而医院是“上”,患者是“下”,去医院看病是“求医”,患者与医院是“求”与“被求”的关系,另外,医院更多是“公益性”,而非“经营性”。 
     我们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界定为一种“求”与“被求”的关系,医院也不应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如果医院只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什么各大医院要大肆宣扬招揽生意,吸引患者?难道仅仅是为了表明自己的奉献精神吗?把医患关系界定为一种合同关系,既可以使医院得到合理的利益,又可以使患者得到应有的服务,明明白白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违约时,也可以依此追究另一方的责任,使受损害方得到应有的补偿。  
   我们理解:医生也是人,不是神,不可能做到包治百病,但是,最起码的医德和职责应该是及时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提出采取补救措施的方案。例如让患者转到医疗水平较高的医院医治,而不是隐瞒手术失败真相,不采取补救措施,保住自己的颜面,谎称手术成功,任患者的生命随时面临死亡。
  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早已引起一片质疑声,缺乏社会公信力。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同时还必须建立健全透明的监督机制,保证制度的正确实施。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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