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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电梯频繁困人质量堪忧 公司管理混乱

时间: 2018-11-28 15:45 来源: 未知 作者: jxp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通力电梯频繁困人质量堪忧  公司管理混乱 
    通力电梯质量堪忧,不仅频繁发生困人、夹人、溜梯事件(仅仅是哈尔滨红星威尼斯小区一年多时间,物业统计的次数多达38起之多),并且轿厢呼叫警铃无人应答,尤其让人生气的是在以后的物业报修过程中,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不正视电梯质量问题,随口编造理由欺骗被困乘客,忽视公共安全,违法违规,让无数通力电梯用户感到心寒。
    哈尔滨红星威尼斯小区的电梯是通力品牌的电梯,由哈尔滨分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在笔者2018年11月5日一次乘坐电梯的过程中,由于被困在轿厢呼叫警铃无人应答,仅相隔一天,楼上8楼的一位老人被困电梯长达一个多小时,仍然是呼叫警铃无人应答,从轿厢里张贴的电梯使用标志上看维保单位是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


 
在随后的物业报修过程中,负责出面解释的是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安装部的初立波,笔者要求对电梯困人事件给出书面结论,初立波口头给出的原因是电压不稳导致。安装部人员在电梯救援装置不起作用的情况下违法违规批准使用电梯,电梯有安全隐患,不仅不积极上报,而且随口编造理由欺骗被困乘客,忽视公共安全,违法违规,此为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的混乱管理之一
二期业主2018年8月28号进户,进户后电梯已经投入使用,轿厢没有张贴报修电话,在没有办理移交物业和维保手续之前,在五方通话不合格的情况下,电梯却投入使用,究竟是经过哪个大神依据哪条法规批准的?国家法规严格规定,救援装置不合格不允许投入使用,否则就无法保障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呼叫救援,一旦出现老人或病人被困时不能及时得到救援而延误救治,这样的后果究竟谁承担?难道业主要为这样的混乱管理和违法行为去买单?安装-维保移交过程环节责任混乱,此为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的混乱管理之二
带着诸多疑问,笔者进一步联系了物业公司,从物业公司发给电梯公司的函件中得知,红星威尼斯小区自一期投入使用到二期进户,电梯频繁困人、夹人、溜梯等现象已经持续一年多时间,仅物业统计的次数多达38起之多。在这段时间内,物业给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发了很多函件,要求彻底解决困人问题,但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始终没有书面回函,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整改方案,困人事件听之任之一年多时间,无视乘客投诉,此为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的管理混乱之三
随后多次电话联系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的总机,要求找总负责人反馈问题,接线女生告知:陈总不在,去向不知,作为一个分公司,总负责人都经常不在办公室上班,负责人对现场的质量、安全等疏于管理,即便是连续困人出现38次之多,负责人仍然蒙在鼓里浑然不知,这样的混乱管理,如何保障广大居民的安全?管理者长期不在其岗,不谋其职,此为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的管理混乱之四
就笔者和物业公司的多次接触沟通,二期电梯虽然处于免保期,但始终未见免费维保合同,未见维保计划表,也未见国家法规必须完成的维保记录,电梯是公共交通设施,广大居民电梯的安全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电梯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也有权利到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以公司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笔者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出具上述材料,物业也反复要求电梯公司如实提供,截止发稿前,电梯公司仍然不能提供上述文件,不遵守相关的法规,此为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的管理混乱之五
电梯自进户投入使用后,频繁出现困人事件,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的质量部、安全部对此毫不知情?根据质量体系要求,电梯投入使用前,必须要通过质量检验、安全检查等,然而,现场情况恰恰相反,救援装置(五方通话)不合格居然堂而皇之的投入使用,质量和安全部门形同虚设,直到媒体介入后才迫不及待的开始整改,于2018年11月27日14时20分被电话告知五方通话除两台之外其他恢复正常(待查),截止发稿前,被困乘客没有收到电梯公司的任何书面致歉函,没有收到任何频繁困人原因的技术结论,针对电梯困人事件出具结论一拖再拖,毫无社会责任感,质量安全部门形同虚设,此为通力电梯哈尔滨分公司的管理混乱之六。

 
 引用相关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本条不符合,截至发稿前,二期电梯未见任何维保记录文件)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针对困人事件,本条不符合)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本条不符合,截止发稿前,未见相关文件)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针对困人事件,本条不符合)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针对困人事件,本条不符合)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截止发稿前,未见相关文件,本条不符合)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针对困人事件,本条不符合)
 
TSG T7002-2005《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该细则是法规级的)14.2.3.3 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它操作。(即五方通话,针对困人事件,乘客被困电梯时该装置不起作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本条不符合,截止发稿前二期电梯未见相关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二章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本条不符合,截止发稿前,二期电梯物业未见相关文件)
 
通力电梯因产品质量,引发多人被困,继而服务人员编造理由欺骗被困乘客,其事态发展令人错愕。作为国内知名品牌,通力电梯在一年多频繁困人事件中的表现,无论是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方面,还是在日常管理方面,都令国人大失所望,而其事后的处理方式则更令万千信任通力电梯品牌的顾客寒心。我们希望通力电梯能够珍惜品牌,妥善处理事件以挽回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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