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网讯公司在起诉中称,奇虎公司在“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中曾发布博文,称“有网友爆料称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并称“百度公司利用掌控的媒体资源和一些所谓打假斗士,抹黑360安全浏览器”,而周鸿祎则利用其“周鸿祎微博”转发了奇虎公司的诽谤博文,并发布不当评论。
百度网讯公司认为,奇虎公司经营360安全卫士及360官方微博,周鸿祎是奇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们共同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捏造虚假事实、诽谤贬损百度网讯公司并主动传播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对此,奇虎公司提出,自己在微博中的言论均有相关事实及相关推论作为依据,并且有众多网友爆料为依据,相关言论并不构成侵权。而周鸿祎也辩称,原告起诉中涉及其微博中的两条微博发言,没有涉及任何与原告有关的内容,没有对原告有任何贬损和诋毁,也不构成任何侵权行为。
海淀区法院在审理后查明,奇虎公司在新浪网开设的微博(企业版)“360安全卫士”,经“V”字母认证,周鸿祎在新浪网开设“周鸿祎”微博,经 “V”字母实名认证,均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而百度网讯公司提出的侵犯其名誉权的5条微博发言,内容语言明显带有针对“百度”的贬义陈述或评论,并已对外传播,其中部分微博发言的主文虽然不含有“百度”字样,但微博发言同时引用了他人对百度的不当评论,内容情节相似,使得阅读微博的第三方依据正常理性思维可知悉微博发言与百度的关联,致使百度网讯公司遭受贬损性评论,已经构成对百度网讯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至于奇虎公司与周鸿祎主张涉案的微博内容都是根据事实情况、“网友爆料”,并结合己方合理推断做出的自由言论,法院认为,从涉案微博的词语含义分析,微博内容明显已经对他方言论进行了编辑整理及词语变更,并加以评论或责问,在第三方是否收取百度不当钱款的事情尚未确认前,发表上述微博言论,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而从事件情节分析,奇虎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存在一定业务范围重合,周鸿祎亦作为奇虎公司关联公司的负责人,在百度网报道奇虎公司关联产品负面新闻的情况下,发表上述侵权微博,亦有其一定原因。综合案情,法院最终认定奇虎公司与周鸿祎侵犯百度网讯公司名誉权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