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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灵寿县瞒报死人安全生产事故 多人或临刑责

时间: 2020-04-15 17:12 来源: 未知 作者: 大山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河北灵寿县瞒报死人安全生产事故 多人或临刑责
        近日,河北省灵寿县的群众反映:2020年4月6日上午,灵寿县西岔头镇磊鑫铁选厂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死者李洪继(音),村民都叫他老洪,54岁,东岔头村人。企业与死者家属私下协议赔偿60万元,但让人诧异的是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并未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致使多人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4月14日,记者来到企业所在地西岔头镇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董镇长向记者表示没有这回事,可能是有人与企业有矛盾胡说八道。
        东岔头村十几户村民向记者透漏,老洪于4月6日在磊鑫铁选厂出事故死亡,多位村民参与了老洪的丧葬仪式。并且知情人透漏厂里答应赔偿的60万,已经有50万打到了银行卡上,还有10万没有给。事发时死者是在磊鑫铁选厂上料口捅料,未系安全带掉入上料斗导致死亡。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还遭到骑电动车赶来的两个人的恐吓,不允许在这儿调查。后经知情人透漏,此二人就是镇政府的人。
        同日,记者到灵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杨主任联系杨局长以后表示,杨局长不知道有这样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那么辖区内一人非正常死亡,到底企业瞒报了这起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还是有关部门故意隐瞒呢?知情人还透露:该企业2018年建设过程中曾导致两死一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也没听说过上级有关部门如何处理。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七条规定: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三)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毁灭相关证据; (四)根据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一条 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灵寿县磊鑫铁选厂漠视国家法律法规,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镇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刻意隐瞒的目的又是什么?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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