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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手酒驾车祸身亡 双方担责害人终害己

时间: 2014-12-03 15:01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摩托车手酒驾车祸身亡 双方担责害人终害己

 

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还超速行驶。新和县排先拜巴扎乡村民肉孜过了把“酒瘾”,但也为此付出了性命,留下孤儿寡母3人,其中两个孩子均未成年。

2012年6月2日14时50分许,昌吉市某运输公司司机阿力甫驾驶一辆货车行驶至新和县外环路路口时,与肉孜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肉孜因抢救无效死亡。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肉孜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阿力甫负次要责任。

顶梁柱突然没了,这对肉孜的妻子来说就像天塌了。今年年初,肉孜的妻子带着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走进新和县人民法院,将阿力甫、昌吉市某运输公司以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诉求赔偿损失。

    新和县法院审理认为:阿力甫与肉孜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肉孜死亡,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于今年5月底判决阿力甫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昌吉市某运输公司赔偿肉孜的妻儿约17万元。

    此案主审法官介绍,阿力甫作为被保险人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此案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同时,昌吉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是阿力甫驾驶车辆的挂靠单位,也是一个收益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法官说。

 

 

 

 

 

 

通 讯 员:唐海明、王力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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