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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总理指示 让公权力在法律面前低头

时间: 2018-03-28 12:43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答记者问时再三强调,弘扬契约精神,不能把合同当做废纸。有些地方政府的某些行为不好,新官不理旧账,换了一个官,过去的合同就不算了,政贵有恒,不能把合同当废纸,不仅要坚决制止,而且要予以处罚。
 
   镇政府败诉不执行 胜诉方的实际损失不断加大
   总理提到的“契约精神”在一些地方政府面前却是难以贯彻执行和解决的“难题”。记者了解到,在北京三中院受理并判决的一起民营企业状告北京后沙峪政府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企业终审判决胜诉却长年未得到结案。
 
    据悉,北京裕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早在2011年与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签定协议,至今未按协议履行,北京三中院最终判决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政府应在终审判决之日起三月内履行完毕判决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及责任。然而时至今日,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政府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无奈之下,北京裕顺通公司多次依法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数十次通过致函及当面沟通的方式向北京三中院执行局及主办法官进行催告,但北京三中院未给予任何明确的书面回复,长时间不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保护企业权益。
 
    律师表示,法院是法律最高尊严和权威执行机关,但北京三中院在企业与北京后沙峪镇政府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终审判决胜诉,可是北京后沙峪镇政府至今不履行终审判决,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背负的损失在无休止扩大。
 
    企业在我国完善的法治制度下本应得到保护,现实却与法律赋予的公平正义、人人平等差之千里。官司打赢了却不能获得保障,法律判决的有效力在哪里?这样的结果实在是难以服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不得以权压法
   在法律的公平公正核心原则上,没有人能够超越法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获取法律范围之外的利益,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法院作为国家赋予的法律最高执行机关,为何民间民事诉讼,可以很快处理案件并强制执行结案,有效保护胜诉方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权威。而在面对现实“老赖”的角色是镇政府的时候,却长期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失去了作用。如果国家法律对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无果,企业将如何立足?
 
    法院手中握有公权力,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如果司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那么法律规定上的平等就变成一纸空文。因此,厉行法治要把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当作关键,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杜绝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彻私枉法。如果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执法,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如何体现。又如何让社会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获得到公平正义?人人平等体现在哪里?
 
    唯有执法平等才能真正维护法律权威
确保法律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牢牢树立起法院公信力。法院作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平等往往是社会民众最能直接看得到的。而现实中,法院“执行难”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北京裕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的合同纠纷案中,北京三中院应坚决贯彻最高法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应依法对后沙峪镇政府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北京后沙峪镇政府履行生效判决。
 
可事实是,法院至今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在政府公权力面前,法律是否还存在“真空地带”?不作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是否经得起法律和社会的检验。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做到了严格遵守执法平等的原则,依法执法,始终坚持审判和执法的一致性,来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只有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受任何权力干预,才能真正做好社会公平正义的忠诚坚守者。


在全国类似上述案件执行难的情况很多,如政府机关执行案件存在久拖不结现象,合法企业利益损失不断扩大,司法公信力遭到侵蚀,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现象影响颇深。长此以往,民众的公平正义感消失的就越多,还何谈“培养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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