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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业警方披露“留守女童遭性侵案”

时间: 2014-01-10 15:24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广西兴业警方披露“留守女童遭性侵案”

 

     新华网北京1月9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钟泉盛 刘元旭)近日,网传广西一名留守女童遭十多名中老年人长期性侵,引发广泛关注。9日,广西兴业警方向“中国网事”记者独家详细披露了这一案件,诸多不为人知的案情浮出水面。

    警方侦查结论显示,当地一名13岁留守女童从11岁开始,至少遭到16人摧残,被性侵至少50次,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中有14人为中老年人,年龄最大的70多岁。侦查发现的案情触目惊心。
    男子举报未成年女儿遭18人强奸 警方抓获14人
    受害人丽丽(化名)出生于2000年3月,是广西兴业县的一名小学生。近日被曝出从11岁开始先后遭多人多次性侵,流传较广的说法是“两年遭18个中老年人性侵”和“两年遭10名中老年人性侵”。
    广西兴业警方向“中国网事”独家提供的一份长达13页的案件侦查情况报告显示,2013年4月27日、5月6日、7月23日,受害人父亲分三次带着受害人到派出所报案,称受害人自2011年起被人强奸,涉案人员共涉及同村15名村民和同镇另外两个村的3名村民。接警后,兴业县公安局对此案展开侦查。
    兴业警方表示,受害人举报的18名涉案人员中,警方已经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有16人,目前抓获14人,在逃2人,另有2人目前未能查明身份。
    这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8日”的报告显示,在抓获的14人中,11人被移送检察院起诉,1人被取保候审,1人被监视居住,1人正在办理移送起诉;有5人涉嫌强奸罪、有7人涉嫌嫖宿幼女罪、1人涉嫌猥亵儿童罪,1人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网传兴业县法院已对部分案件作出判决,称“法院已分别对10人定罪”,但“中国网事”记者致电该法院提出了解判决情况时,法院以不能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了采访。
    兴业警方:女童两年遭性侵至少50次
    翻开这份警方提供的情况说明,案情触目惊心。
    警方侦查结论显示:2011年初,70多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水田旁边看到受害者在水沟里捡田螺,顿起淫心,在明知受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为在校小学生的情况下,上前捂住受害人嘴巴,将其强行拉到山脚处实施强奸。之后,黄某某在2011年,又陆续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强奸受害人多次。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1年4月的一日中午,看到同村的受害人来到其家玩时,以少量金钱为诱惑,奸淫受害人一次。之后至2013年3月期间,陈某某在其家中,以每次10至30元不等的金钱为诱惑,先后奸淫受害人15次。
    “中国网事”记者梳理警方的侦查情况报告发现,在已查明身份的16名犯罪嫌疑人中,“80后”有2人,“60后”有4人,“50后”有5人,“40后”有3人,“30后”有2人,案发时年龄最大的70多岁,年龄最小的仅20岁出头。系列案件从2011年初一直持续到2013年3月。在前后两年时间里,受害人至少遭到50次性侵。
    部分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批捕,家属不满
    在办案期间,女童父亲多次到当地派出所对民警办案态度、办案进度、办案程序及案件定性等问题进行质疑,办案民警解释后,女童父亲不予接受,先后到相关部门上访,指责派出所对此案不重视、不作为。
    兴业县警方认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多,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大,当事人记忆混乱,物证人证稀少,调查取证工作异常艰辛,“案件能办到这个程度,实属不易。”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家属之所以不满意,办案民警认为,主要是因为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逮捕有意见,认为一是以轻罪放纵了强奸犯罪;二是把被害人视为卖淫女,严重损害了她的声誉,严重干扰了她的生活。
    兴业县警方认为,公安机关开始都是以强奸罪来呈捕的,只是因为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才将部分嫌疑人改为以嫖宿幼女罪呈捕,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后以这一罪名执行逮捕。
    “自嫖宿幼女罪出台以来,对其存废问题,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废除呼声不断。如何区分以钱财诱惑为手段的奸淫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也是争议很多的难题。”兴业县公安局法制部门在案件核查意见中提出,“两个法条有重合的地方,嫖宿幼女本身就是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奸淫幼女罪里也有利用金钱诱惑达到奸淫目的的情形。二者如何区分?如何认定幼女是否处于卖淫地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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