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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院以司法代替行政权对土地确权

时间: 2013-12-30 16:00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甘肃省法院以司法代替行政权对土地确权
 
甘肃省靖远县,经过当地政府发证确认,法院判决认可的土地,却被靖远县法院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给了他人。而土地确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记者联系了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采访。
 
 
 
 
 
 





记者了解到,路世伟通过和靖远县政府协商,于97年以36万元购买了靖远县国有企业童装刺绣厂西街厂区(以下简称刺绣厂),并办理了靖国用【10130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9月6日靖远县政府“出尔反尔”作出靖政发(1999)172号文件和土建字(1999)58号文件决定要收回路世伟所购买的原刺绣厂的土地使用权。万般无奈路世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靖远县政府诉至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保原告(路世伟)对原靖远县童装刺绣厂西街厂区土地使用权及其它财产的所有权”,案件经甘肃省高级法院审理判决路世伟胜诉。靖远县政府败诉之后原刺绣厂下岗职工一百多人强行占领了路世伟所购买的刺绣厂,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1年8月6日路世伟将该厂下岗职工诉至靖远县法院,请求再次确认原刺绣厂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归路世伟所有,案件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再次判决路世伟胜诉。
至此,路世伟经过一场行政诉讼和一场民事诉讼,由甘肃省三级法院裁判确认了原刺绣厂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归路世伟所有的事实。
当事人(张林芳、路思栋、路思慧、路思良,系路世伟合法继承人)称,2009年路世伟突发大面积脑溢血,导致身体偏瘫,神志不清。张富存此后趁机雇佣200多人手持砍刀匕首,强行霸占了路世伟购买的刺绣厂房屋和土地;并于同年9月17日将路世伟起诉至靖远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原刺绣厂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当事人律师称,本案所争议的主要财产是土地,其性质为土地确权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靖远县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2009年12月1日,靖远县法院以(2009)靖民一初字第56号判决判令张富存胜诉,靖远县法院在甘肃省高级法院【2000】甘行终字(11)行政判决、白银市中级法院【2002】白中民一终字(101)终审判决、在靖国用【10130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靖远县政府134、111、112号红头文件没有撤销的情况下,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将登记在新潮服装行(负责人路世伟)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路世伟去世后,张林芳、路思栋、路思慧、路思良为合法继承人),确认给了对方当事人张富存。
当事人律师称,法律明确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认是人民政府的法定权利和重要职责。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先申请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靖远县法院公然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直接以民事纠纷立案,以民事判决“确认原靖远县童装刺绣厂位于西街厂区土地归张富存使用”,明显违背上述法律规定。而且判决在物权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撤销的情况下作出与之相反的判决结果明显程序违法。
2012年1月6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张富存在法庭上出示的单方面书写的“保证书”系伪造的(具体时间和内容无法确定),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保证书”和“证人证言”明显程序违法, “保证书”没有路世伟的签字,形成的具体的时间、内容无法确定。
当事人随后以民事抗诉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0年7月6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白中民一终字第57号判决;2013年5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甘民抗字第11号民事判决,均维持原判。
当事人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全面公正审理,并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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