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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法院如此审理一起股权转让案,公正否?

时间: 2020-09-21 10:54 来源: 未知 作者: 鹏飞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记者 陈斌

我们都知道农夫与蛇的故事。蛇恩将仇报,暖过来之后将农夫咬一口,这不奇怪,因为这是蛇的本性使然。可是,作为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如果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惩恶扬善,那就很成问题了。

北京五龙公司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股权转让案,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不忍之心,招来麻烦

2017年9月12日和2017年11月7日,家住北京的张军和家住上海的张某顺在海南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

两份协议书约定,张某顺向张军转让海南五指山五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海南五龙公司,张某顺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北京五龙新村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五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五龙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权益,转让总价1500万元。

因海南五龙公司与第三人刘某洋之间存在若干股权纠纷,故协议书还约定,张军支付前期转让款1000万元之后,张某顺必须处理完毕或配合张军处理完毕该股权纠纷,将海南五龙公司的全部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到张军名下(然后张军付清余款),否则,视为张某顺违约,张军可随时解除协议,由张某顺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

事实往往大于计划。在张军依约支付前期转让款1000万元之后,张某顺却未处理完毕上述股权纠纷,因此,海南的工商管理部门暂时不能将海南五龙公司的全部股权和股东权利变更到张军名下。根据双方协议,张某顺构成违约,张军不仅可以解除协议,还可以要求张某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可是,本着尽量履约的善意,张军未追究张某顺的违约责任,与张某顺协商其它变通办法。

为了让张军实际行使《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权利,经过协商,张某顺在追加了张军的预付款之后,给张军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把海南五龙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授予张军。在张某顺与赵某的聊天记录中,张某顺也明确同意办理该股权转让。

为了表示诚意,张某顺还到公证部门,为该授权委托书办理了公证。

授权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委托人(张某顺)、受托人(张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受托人已拥有协议书中规定的权益。鉴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暂时不能办理海南五龙公司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方便受托人享受协议书规定的权利,现委托张军为代理人。张军的代理权限为:授权人在海南五龙公司所拥有的股东权利和法定代表人权利、授权人在北京五龙公司拥有的股东权利。代理期限至委托人在海南五龙公司的全部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变更到受托人名下为止……

公证书的主要证明内容为:证明海南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顺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盖公章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海南五龙公司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3条的规定……

张某顺还在公证员面前表示,公证书上的所谓法律后果是指公证后,海南五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将由张军代为行使,张某顺不得干预。不仅如此,张某顺还在公证现场将海南五龙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交给了张军。

之后,张军依据税务局的整改通知书对海南五龙公司进行了整改,重新聘用了财务管理人员,重新租赁了办公场所,并将公章重新登记备案。2018年,张军还分别与海南五龙公司、北京五龙公司签订了两份协议书,将海南五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五龙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利变更到自己名下。

哪知,张军的尽量履约的善意和两人想出的变通办法,给张军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并引来两场诉讼。

两个判决,互相"掐架"

第一起诉讼因海南五龙公司而起。

2018年6月27日,张军因"张某顺不仅未能在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其与刘克洋之间的争议处理完毕,将海南五龙公司的全部股权变更到张军名下,还提出让张军多付款等无理要求(张军语)",愤而向海南省五指山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法庭上,张某顺辩称,未能按时将海南五龙公司100%的股权变更到张军名下,并非出于故意。张某顺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张军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张某顺提起反诉的理由之一是,"张军未经其授权就把北京五龙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利变更到自己名下"。

五指山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张某顺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五指山法院还认为张军将北京五龙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利变更到自己名下等行为并未违约,驳回了张某顺的反诉请求。

张某顺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起诉讼就是本案之诉,因北京五龙公司而起。

2018年7月26日,张某顺以海南五龙公司的名义向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军和北京五龙公司,认为2018年张军与海南五龙公司、北京五龙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书非法、无效,张军和北京五龙公司凭借这两份协议书将北京五龙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利变更到张军名下未经其授权,属于无效行为。

张军辩称,海南五龙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其诉状落款处的公章是张某顺伪造的,因为张某顺早在公证时就将公章移交张军了。张军与张某顺2017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张某顺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这两个"合法有效",决定了张军2018年签订两份协议书、张军和北京五龙公司将北京五龙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利变更到张军名下的行为同样合法有效。

张军还指出,张某顺起诉的事由(指张军和北京五龙公司将北京五龙公司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到张军名下),张某顺在海南省五指山人民法院的反诉中已经诉及,已被五指山人民法院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审驳回。

2020年3月18日,济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张某顺、张军2017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张军忘记收回的一份承诺书,支持了张某顺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尚在履行中,张军尚未取得海南五龙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利,无权代表海南五龙公司转让北京五龙公司的股权并签订相关协议书。

很明显,济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与五指山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自相矛盾的,山东、海南两地的法院"打架"了。

张军不服济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济南中院受理了该上诉案,正在审理中。

济阳判决,差评如潮

记者在济阳采访期间,发现很多知情人对济阳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很不满,可谓差评如潮。

这些知情人的意见主要为——

第一,虽然海南五龙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利因为前述原因尚未变更到张军名下,但张某顺向张军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还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了公证,将海南五龙公司的全部股份和股东权利授予了张军。如果不回避这一法律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张军将海南五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五龙公司的股份和股东权利变更到自己名下完全合法,也符合张军、张某顺2017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本意,无需另外授权。济阳法院回避这一法律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仅违法,也很不正常。

第二,张军与张某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经规定,将海南五龙公司的全部股权(包括其在北京五龙公司的股权)和北京五龙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权益均转让给张军。为此,张军已经依约支付了转让费,只是因为前述原因暂时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而已。因此,即便没有上述授权委托书,张军将北京五龙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利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充其量也只是有一些瑕疵,而不应该简单地认定为无效行为。即便认定为无效行为,也应该首先认定张某顺未能按时将海南五龙公司的全部股权和股东权利变更到张军名下的违约责任。

第三,张军与张某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张某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张军支付股权转让费的凭证均证明,张军已享有海南五龙公司全部股权。暂时不能办理海南五龙公司股权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手续期间,张军已是五指山五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张某顺已无权代表海南五龙公司起诉张军和北京五龙公司。

第四,再退一步说,根据股权转让总价为1500万元、张军已实际支付1000万元的事实,张军也已享有海南五龙公司三分之二的股权,凭此张某顺也不能代表海南五龙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第五,张军在办理公证前出具给张某顺、忘记收回的承诺书,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为该承诺书的意思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意思是矛盾的,公证书已更改了它的内容,而且,公证书的证据效力高于承诺书。

除了以上五点,济阳法院审理该案时还存在很多疑点。如,张军告知法庭,原告海南五龙公司诉状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公安部门已在侦查,在此情况下,济阳法院不应立案,济阳法院不予理睬。又如,案件本来由垛石法庭的索法官主审,不知为什么,后来改由济阳法院民二庭的高法官主审。再如,张军书面申请不开远程网络庭,济阳法院不予回复,强行开远程网络庭……

记者还采访了张军的二审代理人、北京律师吴义群。他的意见与以上知情人的意见相近。他说,一审法院作出这样有失水准的判决,令他非常意外,但他深信,在党中央关于"刀刃向内解决执法司法问题"的严厉政策下,二审中,这样的错误一定能够得到纠正。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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