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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女大学生因拒绝索贿被拘留33 天,冤假错案的背后是滥用职权

时间: 2019-07-02 21:54 来源: 未知 作者: jxp 收藏 百度搜索本文

24岁女大学生因拒绝索贿被拘留33 天,冤假错案的背后是滥用职权和诬告陷害
三年前年仅24岁刚大学毕业就踏入社会的女大学生,因为拒绝许春艳提出3-5万的索贿要求,被谢花富、许春艳、张少杰等人与赵伟忠互相勾结,对刘女士进行疯狂的打击报复、诬告陷害,造成刘女士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的创伤,因此患了混合型分离(转换)性精神障碍,刘女士的父亲因女儿受难无处申冤,在一年时间内积郁成疾去世,一个家庭被就这样被腐败势力陷害的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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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索贿不成就诬告陷害
2016年4月,刘女士在海林市场监督管理局许春艳处送交资料,遭到海林市场监督管理局许春艳多次索贿,索贿金额为3-5万元,事情败露后,张少杰和谢花富于2016年6月17中午给刘女士打电话,以急需刘女士到海林亲自签字为由,将刘女士骗到海林,当天晚上就遭到了赵伟忠的刑讯手段,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以莫须有罪名对刘女士进行诬告陷害,不仅谢花富和许春艳一起到派出所报假案,而且和家属一起联手配合,先诬告刘女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再陷害刘女士妨害公务,在海林第四派出所赵伟忠、刘伟、胡越等人默契的配合下,以极快的速度完成对刘女士为期33天拘留的审批、执行、释放、再被强制措施一年的整个过程,这期间赵伟忠等人累计制造厚达1153页的虚假卷宗,可谓是机关算尽、手段卑鄙之极。
第二:办案人滥用职权与腐败势力勾结一起
刘女士被骗至海林时天色已晚,办案人赵伟忠将刘女士强行带到审讯室,当即对刘女士进行连续不断的打骂,拽头发按到在地上拖行十几米,整个晚上手脚都被拷在老虎凳上不能动弹,不给吃饭也不给喝水,赵伟忠通过欺骗、恐吓、威胁、打骂等手段,连续折磨刘女士的时间竟长达17个小时之久,然后在早已准备好的笔录上逼迫刘女士签字画押,这就是海林赵伟忠违法办案、滥用职权的真实写照,在此强烈要求办案单位提供当天的监控录像。
赵伟忠与腐败势力勾结在一起,可以任意践踏法律的尊严,可以肆无忌惮的违法办案,可以随意抓人拘留,刘女士不仅遭受到非法的刑讯手段,而且手机里保留的许春艳腐败、刁难的录音证据,在被拘留后被删除的干干净净。赵伟忠与腐败势力一起绞尽脑汁的编造虚假卷宗简直就是漏洞百出,可笑的是居然通过了层层审批,而且顺利的交到了海林检察机关,在审阅了上级法院拷贝回来的卷宗后发现,不仅所有的时间节点都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而且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刘女士的行为,检察机关竟没能发现是冤假错案,这样的案子简直令人感到荒谬之极。
 
第三:法官姜新昆枉法裁定,为腐败势力和违法办案提供庇护
该案被故意拖延了三年多时间,刘女士才就治安处罚决定在海林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海林法院姜新昆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仅阻止原告说出案件真相,而且私自删除庭审记录,公然袒护赵伟忠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刘女士要求当庭提供自己被打骂期间的执法记录仪和监控录像时,被告代理人口称没有法律规定应该提供同步视频影音,姜新昆法官不仅对被告提交的违法证据材料疏于审查,对案件造假视而不见,而且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裁判,姜新昆的裁定结论完全违背了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特别强调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注意:特别强调了“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注意:特别强调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请问姜新昆法官,刘女士是什么时间知道行政处罚的?办案人赵伟忠为了销毁痕迹,可是连半片纸都没能给刘女士留下,唯一看到的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还是在2019年5月15日从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拷贝的卷宗里看到的。
作为法官如果连基本的事实都查不清楚,就武断认定超过起诉期限,这样的法官怎能公平公正的判决?怎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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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违法报案人员至今没受到任何追责
案件经历了2年10个月的时间,刘女士才拿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一起没有任何事实的案件简单明了,为何拖延了这么久才有结论?刘女士根本就不符合延长拘留30天的情形却顺利通过了审批,根本就不具备强制措施一年也顺利通过了审批,取保到期后本应该按期给解除手续的也拖延超期一年多时间,在整个过程当中,程序的时间节点完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时间,但时至今日,除了给出一个国家赔偿的决定外,所有涉及违法办案的人员都安然无恙,没有人因此受到追责,违法办案、滥用职权的代价几乎为零,这完全就是与国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第五:腐败利益链条严重破坏企业经营环境
自从刘女士遭到了腐败势力的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之后,其所在公司几乎停止了对海林建筑市场的销售活动,腐败势力与违法办案勾结在一起的时候,就没有了公平正义可言,只要能满足许春艳、谢花富腐败分子胃口的,则放行通过,只要是胆敢反映举报的,腐败势力就会动用国家公器大动刑罚,这究竟是怎样的经营环境啊?真是让所有人都望而却步。
 
第六:治安拘留至今没有公平公正的判决
2019年3月29日上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给出了刘女士被违法拘留28天的结论,剩下的6天根据原告的决定书是在6个月内向海林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地法院姜新昆又以时效过期为由不予受理,这样的局面说明了什么问题?不言而喻,腐败势力的触角已经延伸到海林的各个领域,腐败分子谢花富、许春艳等不仅能让赵伟忠等人违法办案,还能干涉到当地法院的判决裁定,为其充当保护伞的也不是少数几个人,可见这是怎样强大的能量!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举国全面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的环境下,如赵伟忠与许春艳、谢花富等腐败分子勾结的腐败势力尚未受到彻底查处清理,正在给海林的司法公正带来不良影响,给全面依法治国带来了阻碍,希望纪检监察机关彻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彻底杜绝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以上报道由村民朱福芳提供

(责任编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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