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火引发的离奇案
发帖人:王莉 身份证:210622197601152344 联系电话:18604260333
(发帖人声明为此文真实性和发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12年8月1日
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国际商城
人物:1,主角: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2,配角一:大连华南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国际商城)
3,配角二:大连市至池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
4,配角三:至池科贸公司转租的业户(以下简称:业户)
前因:
2006年承租人与华南国际商城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用华南国际商城四楼场地,租期十年。然后承租人转租给其他业户经营使用。
起因:
2012年8月1日华南国际商城五楼简易仓库因电缆故障导致突发大火,火势熊熊、热浪滔天,顷刻间相邻的四楼也被烧穿楼板,浓烟裹挟着滚滚的消防水直接倾泻而进,四楼各商铺的装修、设备、物品全部被淹。承租人与众业户近十年奋斗被火魔席卷一空。火情被控制后,承租人及受损业户提出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财产抢救的要求,却被华南国际商城以“现场已经封闭”为由拒绝进入,在这之后的四天里,连日的暴雨持续袭来,由于华南国际商城未对现场进行任何防护,导致承租人及业户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焦急等待的承租人及业户4天后终于可以到现场了,可是现场依然积水过踝、一片汪洋狼藉的景象,让承租人及业户悲痛欲绝,有人甚至当场晕厥。
进展:
事故发生后消防机关作出鉴定,鉴定结果为:“电缆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责任在华南国际城。在火灾后,承租人及业户多次与华南商城进行沟通,要求其赔偿承租人与众业户的损失,华南商城采取种种推诿借口拒不赔偿。无奈之下,承租人于2013年6月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南国际商城承担事故后果。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简直是匪夷所思、荒唐之极!!在承租人与华南国际商城诉讼受理期间,承租人突然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的传票,传唤理由是华南国际商城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76万元及利息51万元。众所周知,因华南国际商城的责任,导致承租人及业户的巨大损失,已经无法正常经营,(且火灾发生时,承租人当年租金仍然剩余5个多月),此损失不赔,还要续交租金,哪有这种道理?这不是欺人太甚吗?
高潮一:只有大家想不到的,没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做不到的,承租人被华南国际商城起诉后,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1条之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做出如下判决:“免除承租人3个月租金,承租人应向华南国际商城支付剩余租金570704.95元”!维修吗?全部被损毁了呀!能维吗?这不是张冠李戴、混淆黑白呢?
高潮二:承租人的事情才刚刚开始,接到这种判决承租人只能向转租的业户索要租金,可业户都以没有经营,没有得到赔偿不予交纳租金。无耐之下承租人也将拖欠租金的业户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是,我们又看到了更加精彩的判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1条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判定,四楼业户不应向承租人支付租金!!!!
面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如此荒唐可笑的两种判决结果,我们种种疑惑萦绕心头,诸多质疑挥之不去!
质疑一:
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同一事实,甚至同一陪审员,为何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质疑二:
火灾的责任方不是承租人,承租人及业户系直接受害人,为什么受害人败诉给了肇事方?
质疑三:
既然肇事方(华南国际商城)能够要求受害方(承租人)支付租金,并获得胜诉,为什么受害方(承租人)向转租业户诉讼支付租金的理由得不到支持?
质疑四:
承租人的事实、理由和肇事方(华南国际商城)的一样,只是主审法官由率楠楠变成了董允瑞,就连陪审员都是同一人:由舒莹,并且在同一张办公桌前两们主审法官还共同询问过承租人和华南国际商城领导有关火灾之事,为什么还会产生这两种结果?造成了这样雷人的“一事两判”!我们难以想像!法官明知事情的真相原委,为何要公然指鹿为马,又指狗为驴?
质疑五:
2014年4月16日判决承租人败诉的审判长率楠楠是2014年4月24日才被甘井子区人大任命为审判员的,那么率楠楠在2013年11月1日审理承租人案件时具备审判长资格吗?在新一届政府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强化法官业务能力的今天,如此咄咄怪事竟然堂而皇之的发生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难道人民群众生死存亡的问题,在你们眼中就像“过家家”一样随意?
质疑六:
2013年6月,承租人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诉讼华南国际商城的火灾赔偿案,时至今日仍无结果!而华南国际商城于2013年11月,起诉承租人的诉讼案件却能迅速于2014年4月16日进行判决!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又是怎样的内情?我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质疑七:
事实如此清楚,证据如此确凿!一件很简单的民事案件,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却被扭曲枉判,这里面究竟藏着多少猫腻?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内情?存在着多少更为恶劣的其他行为?
现状:
迄今为止,承租人在华南国际商城近300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仍处于停业状态!只有零星的几户(约700平方米)处于经营中。事故发生后的这两年时间里,承租人所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货物、电子设备、装修、直接营业损失、租金损失)无人赔偿,承租人的合法利益无人保障,面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这种前后颠倒“闹着玩式”的判决,承租人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折磨、饱受煎熬,难道要把承租人逼上绝路吗?
承租人绝不会就此放弃,承租人即使付出再大的代价也要向这朗朗乾坤讨一个公道!因为承租人相信,有我们伟大的党在,有社会上无数支持法律尊严的正义人士在,有广大的网友们在,承租人就不是孤军作战!
关于正义与公理,关于法律的尊严,承租人仍然相信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最终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承租人同时也恳请相关政府领导对本案予以关注,并对这种荒唐的、雷人的“一事两判”案予以纠正!
来源:呼声网
http://www.husheng86.com/news_view.asp?id=143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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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8月1日
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国际商城
人物:1,主角: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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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角二:大连市至池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
4,配角三:至池科贸公司转租的业户(以下简称:业户)
前因:
2006年承租人与华南国际商城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用华南国际商城四楼场地,租期十年。然后承租人转租给其他业户经营使用。
起因:
2012年8月1日华南国际商城五楼简易仓库因电缆故障导致突发大火,火势熊熊、热浪滔天,顷刻间相邻的四楼也被烧穿楼板,浓烟裹挟着滚滚的消防水直接倾泻而进,四楼各商铺的装修、设备、物品全部被淹。承租人与众业户近十年奋斗被火魔席卷一空。火情被控制后,承租人及受损业户提出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财产抢救的要求,却被华南国际商城以“现场已经封闭”为由拒绝进入,在这之后的四天里,连日的暴雨持续袭来,由于华南国际商城未对现场进行任何防护,导致承租人及业户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焦急等待的承租人及业户4天后终于可以到现场了,可是现场依然积水过踝、一片汪洋狼藉的景象,让承租人及业户悲痛欲绝,有人甚至当场晕厥。
进展:
事故发生后消防机关作出鉴定,鉴定结果为:“电缆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责任在华南国际城。在火灾后,承租人及业户多次与华南商城进行沟通,要求其赔偿承租人与众业户的损失,华南商城采取种种推诿借口拒不赔偿。无奈之下,承租人于2013年6月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南国际商城承担事故后果。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简直是匪夷所思、荒唐之极!!在承租人与华南国际商城诉讼受理期间,承租人突然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的传票,传唤理由是华南国际商城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76万元及利息51万元。众所周知,因华南国际商城的责任,导致承租人及业户的巨大损失,已经无法正常经营,(且火灾发生时,承租人当年租金仍然剩余5个多月),此损失不赔,还要续交租金,哪有这种道理?这不是欺人太甚吗?
高潮一:只有大家想不到的,没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做不到的,承租人被华南国际商城起诉后,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1条之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做出如下判决:“免除承租人3个月租金,承租人应向华南国际商城支付剩余租金570704.95元”!维修吗?全部被损毁了呀!能维吗?这不是张冠李戴、混淆黑白呢?
高潮二:承租人的事情才刚刚开始,接到这种判决承租人只能向转租的业户索要租金,可业户都以没有经营,没有得到赔偿不予交纳租金。无耐之下承租人也将拖欠租金的业户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是,我们又看到了更加精彩的判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1条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判定,四楼业户不应向承租人支付租金!!!!
面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如此荒唐可笑的两种判决结果,我们种种疑惑萦绕心头,诸多质疑挥之不去!
质疑一:
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同一事实,甚至同一陪审员,为何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质疑二:
火灾的责任方不是承租人,承租人及业户系直接受害人,为什么受害人败诉给了肇事方?
质疑三:
既然肇事方(华南国际商城)能够要求受害方(承租人)支付租金,并获得胜诉,为什么受害方(承租人)向转租业户诉讼支付租金的理由得不到支持?
质疑四:
承租人的事实、理由和肇事方(华南国际商城)的一样,只是主审法官由率楠楠变成了董允瑞,就连陪审员都是同一人:由舒莹,并且在同一张办公桌前两们主审法官还共同询问过承租人和华南国际商城领导有关火灾之事,为什么还会产生这两种结果?造成了这样雷人的“一事两判”!我们难以想像!法官明知事情的真相原委,为何要公然指鹿为马,又指狗为驴?
质疑五:
2014年4月16日判决承租人败诉的审判长率楠楠是2014年4月24日才被甘井子区人大任命为审判员的,那么率楠楠在2013年11月1日审理承租人案件时具备审判长资格吗?在新一届政府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强化法官业务能力的今天,如此咄咄怪事竟然堂而皇之的发生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难道人民群众生死存亡的问题,在你们眼中就像“过家家”一样随意?
质疑六:
2013年6月,承租人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诉讼华南国际商城的火灾赔偿案,时至今日仍无结果!而华南国际商城于2013年11月,起诉承租人的诉讼案件却能迅速于2014年4月16日进行判决!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又是怎样的内情?我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质疑七:
事实如此清楚,证据如此确凿!一件很简单的民事案件,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却被扭曲枉判,这里面究竟藏着多少猫腻?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内情?存在着多少更为恶劣的其他行为?
现状:
迄今为止,承租人在华南国际商城近300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仍处于停业状态!只有零星的几户(约700平方米)处于经营中。事故发生后的这两年时间里,承租人所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货物、电子设备、装修、直接营业损失、租金损失)无人赔偿,承租人的合法利益无人保障,面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这种前后颠倒“闹着玩式”的判决,承租人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折磨、饱受煎熬,难道要把承租人逼上绝路吗?
承租人绝不会就此放弃,承租人即使付出再大的代价也要向这朗朗乾坤讨一个公道!因为承租人相信,有我们伟大的党在,有社会上无数支持法律尊严的正义人士在,有广大的网友们在,承租人就不是孤军作战!
关于正义与公理,关于法律的尊严,承租人仍然相信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最终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承租人同时也恳请相关政府领导对本案予以关注,并对这种荒唐的、雷人的“一事两判”案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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